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有志于推动中国人力资源开发事业的单位与个人加入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的要求,加强会员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承认和遵守《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积极从事人力资源实践与研究工作,按时交纳会费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经研究会审核符合入会条件者,均可登记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三条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采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的会员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统一发展和管理。
第四条 授权研究会会员工作委员会对会员资格按规定进行审查。秘书处会员部为会员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五条 个人会员
一、普通个人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从事人力资源教学和科研工作,并有所成果者;
2.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从事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并有所贡献者;
3.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4.在读人力资源专业博士研究生;
5.其他热心人力资源开发事业且成绩突出者。
二、个人理事:
凡自觉遵守《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个人理事:
1、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
2、大专院校、人力资源研究机构的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学者;
3、知名企业的人力资源高管;
4、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管、专家;
5、知名企业单位高级管理者;
6、司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高管;
7、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有重大影响力者;
8、为研究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个人常务理事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个人常务理事:
1、常务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
2、全国人力资源领域的知名专家、学术带头人;
3、行业领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管、专家;
4、大型知名企业集团的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裁、人力资源总监;
5、知名企业集团高管;
6、国家部委相关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7、各省、市、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8、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做出杰出贡献、有重大影响力者;
9、为研究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者。
四、个人副会长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个人副会长:
1、副会长单位主要负责人;
2、在全国人力资源领域作出杰出贡献,有着极高声誉和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学者;
3、在全国人力资源领域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号召力和声望的知名院校、人力资源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4、在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方面有着重大突破的著名大型企业集团主管人力资源的总裁、副总裁、人力资源总监;
5、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服务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的主要领导人;
6、对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有杰出贡献的著名企业高管;
7、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高级管理人才。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会员单位
1.自觉遵守《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2.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领域的教育与研究机构;
3.重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致力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企业与中介机构;
5.各地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领域的社会组织;
6.热心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
二、理事单位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理事单位:
1.行业知名的领先性企业,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有着成功的实践和成果,年营业额5亿以上;
2.知名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机构和单位,年营业额在5000万以上;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
3.全国知名的高校人力资源教学和研究机构;优秀的人力资源研究机构及有关人力资源学术团体
4从事人力资源、人才开发和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开发领域有成功经验和丰富成果。
5.知名人力资源社团和其他人力资源团体性组织。
三、常务理事单位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常务理事单位:
1.全国知名的领先性企业,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有重大成功的实践和成果。企业年营业额20亿以上;
2.领先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机构和单位,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有重要创新,并且有相应的示范作用。年营业额在1亿以上;
3.国内杰出的高校人力资源教学和研究机构;有突出贡献或在当地具有领先地位的人力资源研究机构及有关学术团体;
4.省级、国家级的从事人才、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与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5.省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团和其他人力资源团体性组织。
四、副会长单位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副会长单位:
1.著名大型企业集团,企业年营业额50亿以上,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有着重大创新成果。
(2)全国领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营业额在2亿以上;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有着引领作用。
(3)全国领先的人力资源教学和研究机构,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有重大的研究成果。
(4) 省级、国家级的从事人才、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与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和服务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三章 会员的责任和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责任和权利
一、会员的责任和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实践任务;
3.积极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研究和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在从事人力资源研究和实践活动中,有所创新,有所贡献;
4.积极参与所在地区、所在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
5.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费用减免权;
6.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7.对本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单位的申述权;
8.遵守本会章程;
9、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10.按规定交纳会费;
1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理事的责任和权利
除具有会员所有责任和权利外,还包括:
1.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创新活动;
2.积极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交流活动;
3.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4.为当地和所在行业各类专业人员,特别是人力资源领域的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他们业务交流和职业发展的需要。
5.组织地区性、行业性的人力资源的研究和实践活动;
6.积极推动所在地区、所在行业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事业的发展;
7.组织和监督本会在当地、所在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活动;
8.积极组织调研,提出高质量的调查报告;
9.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每年至少在《中国人力资源开发》或相同级别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10.协助常务理事单位开展所在地区、所在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实践与研究活动;
1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推选常务理事。
三、常务理事的责任和权利
除了具备理事的所有责任和权利外,还承担和享有:
1.积极推动所在地区、所在行业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事业的发展;积极协助、组织本会地区性、行业性的研究与实践活动;
2.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调查活动,积极为政府人力资源政策建言献策;
3. 积极参加人力资源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鉴定;
4.领导所在行业、所在地域的人力资源工作的发展;
5.参与组织全国性大型活动;
6.参与研究会重大课题研究;
7.推动所在地区、所在行业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事业的发展;
8.常务理事要协助副会长开展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实践、研究、活动;
7. 参加常务理事会。
四、副会长的责任和权利
除了具备常务理事的所有责任和权利外,还承担和享有以下责任及权利:
1. 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
2.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会各项活动;
3. 经会长授权,组织、领导本会分支机构及全国性、地区性、行业性重大活动与项目;
4. 经会长授权,代表研究会出席国内外重大学术、管理交流活动。
5.促进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促进各种业务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建立;
6.组织所在行业,所在地域的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组织评议、表彰和推广工作;
7. 积极贯彻落实所在地区、所在行业人力资源政策的落实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为国家人才政策的推动献计献策。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办公会讨论通过;
3.由研究会颁发《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人个会员通知书》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会员证》。
第九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入会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入会单位概况
2、申请入会单位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情况
二、会员入会申请书经本研究会秘书处会员部审核通过,理事由符合条件的会员提出申请,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证书及牌匾;
第五章 会费标准
第十条 单位会员按年交纳付费,每年5000元。每个登记周期4年。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
一、理事单位会费标准:
每年会费2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
每年会费5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
每年会费80,000元。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按年交纳会费,每年1000元。每个登记周期4年。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个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会费标准参照单位标准执行。对研究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免交相关费用。
第六章 会员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会员参加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鼓励理事以上的会员遵照研究会的章程,在报研究会秘书处审批后自主开展各种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服务活动。
第七章 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其他会员证明。
第十六条 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任何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劝退。理事或常务理事不履行职责,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原则上研究会各分会会员即为研究会会员,享受研究会会员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